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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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点击:784  发布时间: 2014-07-23 11:09: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

  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

  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

  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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