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新《广告法》不能过度解读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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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新《广告法》不能过度解读    

点击:878  发布时间: 2015-09-22 10:09:50
  9月18日,期刊交易博览会广告版块——中国广告东湖论坛在武汉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中国广告协会会长杨洪丰,以及来自全国各地200多家广告公司负责人和20余位专家围绕本次论坛主题“新态·赢变”展开深入讨论。      近几年来,互联网重塑整个广告行业经营战略,广告环境发生多重变化,9月1日新《广告法》全面开始实施,面对这样的机遇与发展,本次论坛组织各位行业专家围绕新环境、新制度、新经营模式和新服务四个方面,深度剖析当前中国广告现状,分享资源,共谋发展。      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系统阐释了新《广告法》的特点亮点。他谈到,与旧法相比,新法做了互联网、未成年人、大众媒介等广告的多方面修改,不仅在内容上有所扩充,更把旧法中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下面为张国华司长讲话实录:      新广告法颁布之后。我们也看到了,也听到了一些关于新广告法的议论。总的来讲对于新广告的颁布,整个社会反响还是很不错的。大家抱有积极支持的态度,同时我们也看到听到了一些类似调侃吐槽这样的一些说法。      比如说新广告法严到我们不能做广告的程度,严到好得不能再说好的程度,严到我们只能说比第二还好的程度,等等类似这样的一些调侃。我觉得这是一个好事,说明了全社会对广告法的关注度是很高的。      广告法在社会上是产生了很大反响的,一部法律如果颁布之后,没有得到回应没有反响。这不一定是什么好事,可是在关注当中又有一些过度解读,有一些误解。比如说,就明星代言而言,我们所要求的明星代言只是从真实性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不让明星代言。      比如说,明星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必须是亲自使用过的或者是接受过的。不能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代言,这是从广告的真实性出发。你没用过的东西你怎么知道它好,你没有接受过服务怎么能说它好?这也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广告更可靠的角度出发的。      再比如说10岁以下儿童代言的问题,有一些广告主,特别是生产儿童用品的广告主不太理解。说我们生产的就是儿童产品,不让儿童代言那让谁代言呢?其实这个里面,我们讲代言和做广告的表演是两回事。不让代言,不意味着不让儿童在广告的画面里出现,你作为一个表演者是可以的。      代言为什么不让做呢?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个是10岁以下儿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没有行为能力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无行为能力是没有对社会判别的能力辨识的能力。      一个辨识能力都不具备的儿童,你让他说哪个东西好,哪个东西不好,这有悖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再一个是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考虑。如果小孩从小就过早参加到商业活动里面去,父母做经纪人,他们每天就是在聚光灯下、在掌声当中,搞得有的时候把持不住。甚至从小就变得很商业很功利,这对孩子的成长是没有好处的。从这两个原因考就是不让10岁以下儿童代言这也不是不让做广告。      比如一个画面里面需要儿童的形象一个表演者,这个也是可以的。大家有的时候对这个东西有些过度的解读。我们觉得这个广告法的规定,是对真实性作了更严格的规定。而没有对广告的创意和广告的品味作规定相反可能更加鼓励创意,更加鼓励有品位有文化色彩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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